第五章 义务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义务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根据当地管理的原则,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服从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及时将体育指导工作情况向当地主管机构报告。
二、在当地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群众体育活动中义务从事体育指导工作。
三、服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聘调,并尽职尽责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担负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指导工作的等级指导员,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当年开展的培训、指导、讲座、竞赛、表演、交流等各项社会体育活动,均应做到有文字记载,年终整理交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权利
一、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开展与本人运动项目相一致的经营性体育活动。
二、可以在其所在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收取当地体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劳务补助。
三、有权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可按
《制度》的规定,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属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遵纪守法、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显著者可申报破格晋级、推荐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
《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有违法不轨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级、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体委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的年报制度,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和工作总结,由各地(州、市)体委负责汇总后报省体委群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