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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体育比赛中弄虚作假、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年龄或假报性别的;
  (二)故意妨害他人参加比赛的;
  (三)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等规定雇用国外和外省人员参加比赛的;
  (四)提供或使用禁用药物的;
  (五)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
  (二)在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行为的;
  (三)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在体育活动中殴打对方竞赛人员或他人的;
  (五)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赔偿,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挪用和克扣体育经费或截留体育活动收入及其它服务性收入的;
  (二)随意分配或者挪用体育活动赞助、广告费及其它体育活动资金的;
  (三)造成体育活动赞助物资短缺、丢失的;
  (四)玩忽职守,购置伪劣体育器材、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挪用或者非法占用学校体育场地的,按《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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