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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名牌产品创评管理办法

  1.从市场抽样进行质量检测;
  2.对实物质量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3.以市场调查和统计的方法核实产品销售情况及市场占有量;
  4.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5.征询用户和消费者的意见;
  6.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四)省质量管理局综合所有考核材料,会同省经贸委严格按条件组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授予“甘肃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产品铭牌、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甘肃省名牌产品标志;
  (二)按优等品进行统计;
  (三)免于省内组织的质量监督定期检验;
  (四)按照甘肃省质量奖有关奖励办法中国优产品奖励规定对生产企业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有关部门在技术开发、引进、改造的立项、能源供应、运输等方面优先保证名牌产品生产,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招商引资、出口贸易、协作生产等方面要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积极发挥名牌产品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 经济管理部门和用户、消费者组织以新闻媒介和其他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和推荐甘肃省名牌产品。
  第十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和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名牌效益,并定期填报名牌产品考核报表。
  第十一条 省质量管理局建立名牌产品档案,对甘肃名牌产品实行经常性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用户、消费者及其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甘肃省名牌产品施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名牌产品称号,吊销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创牌。
  (一)产品质量下降或不稳定,经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对产品质量、信誉和经济效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转产、改型等原因,不能批量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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