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名牌产品创评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4日 甘质管发〔1995〕53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甘肃省名牌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档次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创甘肃省名牌产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创国家名牌产品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本办法以外的其他级别和其他形式的名牌创评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质量管理局负责甘肃省名牌产品的创评组织和管理,日常工作由甘肃省质量管理局承担。
第四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的创评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综合考核,科学评价,社会评议和严格依照条件审定的原则。
第五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国际标准或按具有国际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二)产品实物质量达到上年代末、本年代初的国际水平或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属省内主导产品或重点产品,指生产一年以上;
(四)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是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五)市场竞争能力强,销售量、销售额或出口创汇额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生产企业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七)最近两年内,经国家或省组织和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合格率为百分之百。
第六条 甘肃省名牌产品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品,由生产企业填写《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申报,即省属企业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地属以下企业报地区(州、市)技术监督部门。
《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由省质量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地区(州、市)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经贸委对企业申报的创名牌产品进行认真审核,经严格按条件优选后,向省质量管理局推荐。
(三)省质量管理局从以下主要方面对推荐的创名牌产品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