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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7日 甘政发〔1994〕120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三率”指标的核准、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三率”指标的审查、考核、管理工作,矿山企业负责“三率”指标的制定、执行。
  第四条 “三率”指标的制定原则:
  (一)有正规设计的矿山,要依据生产实际资料,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设计指标制定;
  (二)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应由矿山企业根据具体生产条件并参考本行业及其他矿山“三率”指标,结合采矿设计制定;
  (三)缺少地质矿产资料的矿山企业,应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范围计算出采矿工程控制的储量,按年消耗储量与采出的矿石量确定开采回采率;结合生产实际指标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确定采矿贫化率指标;
  (四)开采分散、零星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在立项时提出“三率”指标方案;
  (五)开采属国有矿区范围内的边角、残矿、矿柱等矿产资源,根据国有矿山企业划出的可采储量与实际采矿量制定。
  第五条 矿山企业制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指标,系指矿山(矿井)的开采总回采率、采矿总贫化率。
  煤矿企业主要是考核采煤回采率、煤含矸率和洗选煤回收率。
  第六条 “三率”指标的核准程序:
  (一)国有矿山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矿山企业制定的“三率”指标方案,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地质矿产部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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