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章备案制度的通知
(1987年6月29日 甘政办发〔1987〕9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87]15号文件《关于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为了完善和加强政府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按照
宪法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我省地方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发布的同时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三十份,报送省政府,以便及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二、各地行政公署,各自治州、市(兰州市除外)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规定发布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的同时将文本、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式十份,报送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