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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
 (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几个视察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查处大案要案等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前一阶段,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查处经济领域里的大案要案、清理整顿公司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查处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刚刚展开,一些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尚未得到充分揭露和严肃处理,不少犯罪分子还在等待观望,有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负隅顽抗;整顿公司的工作仍处在撤并阶段,清理非法经营等问题的工作刚刚起步;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严重腐败现象未能真正触及,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是主张廉政、反对腐败的。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廉洁奉公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有严重腐败行为的人,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所深恶痛绝、坚决反对的。因此,全省各级国家机关都要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的《通告》,深刻认识这场斗争的重大意义。要把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当前,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点要放在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和清理整顿公司上。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自觉地、认真负责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认真查处大案要案。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协同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放手发动群众,支持和保护群众举报、控告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要大力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充分发挥法律和政策的威力,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促其投案自首。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碰硬,冲破关系网,顶住人情风,排除各种阻力,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论是哪一级干部的问题,都要一抓到底,查个水落石出,真正做到秉公执法,绝不能姑息迁就,旷日持久地拖延下去。对于问题较多、行动迟缓的单位,要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力量督促查处。对于有案不查,隐匿不报,甚至纵容庇护犯罪分子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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