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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贯彻
 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一致表示拥护。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上述两个重要决定,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政法公安机关、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锐利的法律武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地坚决地贯彻执行这两个决定,对于搞好我省的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会议听取了省公安厅厅长权增述所作的关于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尽快实现社会治安好转的汇报;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炳所作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情况汇报,并认真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我省政法公安各部门和广大政法公安干警,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认真执行两个决定,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努力,互相配合,连续奋战,给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击,社会治安状况开始好转,受到了全省各族人民的坚决支持和热烈拥护,会议对已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重要决定,决议如下:
  一、全省政法公安部门,要继续认真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重视总结经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强有力地行使专政职能。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那些极端凶残,民愤极大的罪犯,必须依法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对不服管教,抗拒改造,为非作歹,甚至煽动闹事,组织越狱,重新犯罪的在押犯,要及时予以严惩。
  二、全省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族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深入检举揭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支持、协助政法公安机关深挖隐藏的犯罪分子;政法公安机关要支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确保这场斗争的顺利进行。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抵制、干扰这场斗争。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凡发现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包庇犯罪子女、亲友,窝藏犯罪分子以及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不论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切实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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