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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六、《劳动合同书》的式样由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具体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八条填写。
  七、按规定签订、续订和变更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二份,分别交合同双方。
  八、企业因征用土地等特殊原因,经省劳动局批准从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将户、粮关系转入城镇。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建筑、公路养护、搬运装卸、野外勘探、高空高温、邮电线务、乡邮等岗位,可以招用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工,不转户粮关系。农民合同工和农民轮换工的合同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一般为三至五年,原则上到期终止,如生产需要,部分骨干最多可再延长五年。
  九、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等特殊需要或因夫妻两地分居、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随军、随配偶转业以及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转移工作单位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对方单位征求意见,接收单位要在劳动计划指标内接收。在同一县(市)、区内转移工作单位的,由企业双方直接协商办理转移手续;需跨县(市)、区转移工作单位的,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需报经双方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原单位解除合同,新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工龄连续计算,退休养老基金(包括银行利息)、户、粮关系随同转移。工资由新单位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重新确定。
  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身份。
  十、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学习的,本人和企业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
  十一、发生劳动争议时,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由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次仲裁;县(市)、区暂时未设立仲裁机构的,由所在地、州、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各地、州、市和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设立仲裁机构,所需人员编制,根据精简原则由地、州、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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