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废止(原因:原立法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19日 甘政发〔1986〕206号)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我省自1981年底以来招用的招聘制合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我省改革劳动制度的尝试,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应继续使用,但须重新签订合同。从1986年10月1日起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甘中央各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按省上下达的招工计划,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四条组织招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同期限可长可短。
五、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经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同时建立《劳动手册》和档案登记制度。《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局按统一式样印发,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翻印。《劳动手册》在合同期间由工人所在单位填写保存,待业期间由企业转交个人保存,并由本人待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填写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