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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5.招工时对因违纪被辞退和被开除、解除劳教、刑满释放有悔改表现的人员,应与其他城镇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应歧视。
  6.除特殊行业外,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收女工,具体男女比例,应在有关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确定。
  7.不准招收在校学生。
  七、企业招用的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徒工的年龄必须是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直接招收技术工人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招收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年龄和文化程度都可以适当放宽。
  招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待业人员的基本状况确定。招收学徒工,侧重于文化考试;直接招收技术工人,侧重于专业技能考试;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于体质条件考核。
  八、经全面考核,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对下列人员的考试成绩可放宽十分录取:
  1.归国华侨和台港同胞的子女;
  2.中国籍外国人的子女;
  3.独生子女或孤儿;
  4.无一子女参加工作的中级以上知识分子的一个子女;
  5.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符合退休条件的退休工人的一个子女。
  九、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本人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并从入厂之日起计算工龄和缴纳养老、待业基金。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者本人不同意继续工作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十、企业招用工人,应向有关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缴纳适当的招工费,用于支付招工考试各项费用,具体数额由地、州、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招工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禁搞不正之风。被招收的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取消其参加本年度招工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时,应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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