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19日 甘政发〔1986〕206号)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劳动局批准。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建筑、公路养护、搬运装卸等工种,可以在贫困农村招收一部分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工。因基建征地等特殊原因,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其户粮关系转入城镇。
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准进行“内招”和“子女顶替”。
四、企业招用工人,要拟定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收人数,工种岗位,男女比例,招收对象和条件,用工期限,考试、考核录用办法及报考时间、地点等。招工简章经所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
五、招收办法:经省劳动局核准招收人数和招工地区后,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工单位组织考试招工;也可以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招工。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招工单位与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商定。
六、招收对象及有关问题:
1.企业招用工人,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招收技术工人时,也可直接从专业技术对口、具有城镇户口的职业中学、技校毕业生或经过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考试择优录取。
2.各地、州、市在组织招工时,对当地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的城镇待业人员,应当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一视同仁,统筹安排。
3.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与所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招收一定比例的本单位城镇待业人员。
4.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可在当年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