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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规定》的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十、职工原与配偶,未婚职工原与父亲或母亲同在一地,后因被借调到外地工作,或被派到外地进修学习,与配偶或父亲、母亲分为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从第二年开始应由到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职工回亲属所在地探亲,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如果探亲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职工在新婚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十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十三、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如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同居在一个县或一个市“包括市属县”)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其探亲假期和往返路费按《规定》中第三条(一)、(三)和第六条办理。
  十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自《规定》公布之日起,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望。
  职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待遇,应以其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十五、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或料理丧事,可按规定另给婚丧假。
  十六、职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职工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不能按期返回的,其超过探亲假期的天数,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个别离县城较远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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