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调整;
2.省直国家机关厅、局、委、办和相当厅、局一级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
3.地、州、市、县(不包括省辖市和自治州所属的县、区)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4.全省性的事业机构的增设、变动和人员编制的核定,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批:
1.省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厅、局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减;
2.省直国家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确定;
3.省属县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人员编制的确定、增减。
四、省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厅、局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主管部、委、办批准,报省编委备案。
五、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自治州、省辖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
1.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县(区)行政人员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州、市所辖县(区) 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4.州、市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六、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地区党委、行政公署批准:
1.地区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县(市)行政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地区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地区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七、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
1.县(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公社(区、镇)行政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县(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必需设置的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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