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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土炼油场点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土炼油场点的通告
 (1999年7月12日 陕政发〔1999〕38号)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土炼油受利益驱动,呈蔓延趋势。土炼油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因燃用土炼油产品造成的爆炸和伤亡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土炼油严重破坏和浪费了国家石油资源,扰乱了原油、成品油正常的流通秩序,还造成了当地环境的严重污染以及治安状况的不断恶化,社会危害非常严重。土炼油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干扰我省石油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影响石油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坚决取缔土炼油场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石化政发〔1999〕243号)的要求,现就取缔土炼油场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取缔土炼油场点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及石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7月31日前全部取缔各类土炼油场点。
  二、取缔土炼油场点的范围包括:所有用于土炼油的设施及场点,参与土炼油经营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土炼油制造设备、供应原油以及销售其劣质油品等环节所涉及的设施、工具和场点。
  三、对生产经营土炼油的所有设备及原油、劣质油品一律没收。没收的设备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编号造册登记,集中存放。对其中有使用价值的储油设备,可作为国有炼油厂的过渡性储油设施加以利用,也可清洗后用于农业节灌工程;对无使用价值的或无法运输集中者一律就地销毁。没收的原油、劣质油品就近运往指定的炼油厂。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路查,对无省级以上原油、成品油配置计划和规定调运手续,非法运输的原油、劣质油品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其车辆驾驶员行车执照,直至没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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