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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各地组建的粮食市场巡查队或粮食稽查队,要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强日常巡回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案件,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证。对按有关规定没收的非法粮源,交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验级定价,收购入库。
  4、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在产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按合同实行定点收购。收购的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商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五、认真做好陈化劣变粮处理工作
  1、按照中央和地方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省级储备粮中陈化劣变粮的处理,由省粮食局、财政厅、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实施处理工作。地市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的陈化劣变粮的处理,由地市负责。各地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办法,抓紧处理。
  2、陈化劣变粮的鉴定工作,由省技术监督局认定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颁布的鉴定办法和质量标准进行鉴定。各地和粮食购销企业不得自定标准,随意扩大陈化劣变粮的范围和数量。
  3、为使陈化劣变粮的销售价格公平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削价损失,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按照粮权所属,分别由省、地市、县物价、技术监督、财政和粮食等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定价销售,也可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
  4、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地市储备粮的,由地市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粮食风险基金负担部分不包含在补助包干总额内,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1、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地市、县两级要落实粮食部门行政编制和经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企业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
  2、继续抓好粮食购销公司的组建工作。各地要在夏粮收购前,完成粮食购销公司的组建,以新的机制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新成立的粮食购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登记,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开户,使其尽快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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