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为了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必须调整和完善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实行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
1、从1999年起,对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的超储粮食费用利息补贴款,由省对各地市实行总额包干,包干期限三年。以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的平均超储库存数为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数。1998年年底以前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的超储费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负责清算;1999年已经预拨的,计入省对地市包干的补贴款。省对地市实行包干后,地市对县不再实行总额包干。
2、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补贴标准:利息根据超储库存包干基数和三年平均利率据实计算,费用按超储库存包干基数(原粮)每年每市斤3分钱计算。为了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在超储环节按超储量每市斤先补贴2分钱,在销售环节可按销售量每市斤补贴1分5厘钱。当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鼓励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措施,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销售后再给予奖励,但对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能减少。
3、各地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达销售和销售利润指标,严格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责任人酌情给予处罚。
4、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下达。
5、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四、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商非法收购,强化对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规范粮食批发和零售经营。粮食、物价、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市场。
1、进一步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不法粮商非法收购粮食,查处私商粮贩走村串乡非法收购,取缔无照经营。
2、切实管好粮食加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向加工企业派驻工商监督员制度,督促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台帐,保证其粮源的合法性。加大粮食运销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检查运销者的主体资格、运销手续和粮食来源,对违法运销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