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陕政发〔1999〕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全省上下按照国务院“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以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为重点,通过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和抓好组织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加快调整我省粮食生产结构,解决好粮食质量、品种、效益问题,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我省的小麦、玉米、稻谷是国家定购品种,纳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各级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称收储企业),要按照新修订的《陕西省粮食收购服务规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坚决做到“五公开”、“十不准”,做到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及时提供贷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1999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格。
2、坚持粮食定购制度,保持定购价格形式,继续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同价的政策,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水平。
3、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品质,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4、根据今年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参考毗邻省区价格出台情况,我省1999年小麦收购价格定为:每50公斤花小麦(中级,下同)64元,白小麦66元;汉中市、安康地区花小麦61元,白小麦63元。等级差价率5%。等外级小麦、芽麦的收购价格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确定。
5、优质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