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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人民政府的形象。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要以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作为今年国务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着重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新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使政府的立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职责作了七条明确规定。按照这些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责任重要而具体。国务院《通知》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通知》还特别强调,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机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时要按此精神,予以落实。一些一时难以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同时,明确由政府办公室暂时代行法制工作机构职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不得以没有机构为籍口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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