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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 陕政发〔1999〕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步骤。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法,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实施好这部法律,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行政复议法和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充分地体现了便民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了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积极认真地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的《通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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