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任职。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浪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县级审计、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乡镇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清查领导小组汇报,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清查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结束后,要以地市为单位进行总结,于年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抄送省农业厅。
四、完善规章制度,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第一,规范乡村两级借款行为。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一定要适应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做好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决策,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村级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乡(镇)级借(贷)款,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借(贷)款数额较大的,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
第二,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不准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不准把所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今后,乡村两级在借款的同时,就要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制定还款计划。
第三,坚决清退不在编人员。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减少开支。要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严禁大吃大喝。
第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手段鼓励借(贷)款代缴。凡凭借(贷)款缴税获得的“奖励”、“回扣”,必须全额退还。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
第五,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