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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二)清查的方法。一是以乡(镇)村两级自查自清为主。各乡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乡自查小组要吸收各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村自查小组要有村民代表参加。清查工作要以会计帐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二是县级农业、财政、审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对乡村两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农经站、财政所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村级清查工作的指导。三是先清查,后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公布清查结果。
  (三)清查的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要求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具体安排是:
  1、抓好试点(1999年6月至7月底)。省上计划选择有代表性的县或乡进行清查试点,摸清底子,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各地(市)、县也要先行试点,推动面上工作。
  2、组织实施(1999年8月至9月)。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依靠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搞好清查工作。二是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按照清理的范围和内容,逐笔清查登记债权、债务,防止漏查、漏登。三是要在摸清不良债务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查清形成不良债务的成因和责任。四是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按农业部设计的统一表格(见附件),认真填报清查结果,于9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农业厅。
  3、督促检查(1999年10月底)。在乡村自查的基础上,从10月1日开始,对清查情况进行逐级检查,要求各级的检查面不低于50%。省上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进行抽查。清查工作结束后,乡村两级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规定,向村民逐项公布清查结果。乡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清查结果公布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复查,予以澄清。村级清查结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审查认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乡级报表要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三、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对已形成的债权、债务,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积极妥善进行处理,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续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债权人单位已经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还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系。既要明确乡村两级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又要按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二是处理好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还款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三是处理好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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