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 陕政发〔1999〕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做好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当地实际经济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有的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这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如不采取措施,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上述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今年初在《关于做好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9〕3号)中,把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就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理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老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继续增加。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抓紧抓好。
二、精心组织,全面抓好清查工作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复杂,量大面广,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事关重大。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乡村两级自查自清为主,坚持谁借款,谁还钱,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落实债权债务,明确归还期限。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一)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清理的范围是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的内容是指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债务、债权之内,一并进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