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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优待金筹集办法:农村村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均由地税部门代收,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城镇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地市或者县市级政府确定征收办法。
  七、每年优待的对象和优待标准,由县级政府统一核定并签发优待证,于“八一”前后以县市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兑现,保证当年优待金当年落实。
  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义务兵上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全发;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代存,义务兵退伍后一次付清;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上半年批准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批准的,从下年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定后继续享受优待金。
  易地入伍的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部队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优待金。
  八、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领导。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是宪法兵役法赋予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支持军人建设的大局出发,把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思想认识、制度措施、工作力度“三到位”。
  (二)努力营造社会统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兵役法和双拥传统的再宣传、再教育,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社会统筹工作的热情。对在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借征收优待金之机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和随意扣发、挪用、贪污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格社会统筹优待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政府要设立优待金社会统筹办公室,负责优待金的核定、筹集、兑现和管理等项工作。统筹的优待金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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