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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
 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 陕政发〔1999〕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县先实行,再逐步推开。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民政厅 1999年4月2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金按照社会平衡、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统一优待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二、优待金统筹对象包括: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征收优待金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优待对象包括: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含从部队考入军事院校的战士学员家属);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定期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四、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以户为单位发放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40%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对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
  五、优待金征收标准: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量的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征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征收;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征收;农村村民,由县(市、区)政府按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之内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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