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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13日 陕政办发〔1998〕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技术监督局拟制的《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
         (陕西省技术监督局 1998年10月)

  1998年7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号令发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一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商品条码的普及与应用同全国相比明显落后。随着商品条码在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广泛的应用,许多没有条码或没有规范使用条码的商品将被挤出市场。为使我省商(产)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日趋完善的市场规范,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现就加快商品条码的普及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商品条码的普及应用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快使用条码技术步伐,积极应用商品条码。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用商品条码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促进工商企业尽快使用商品条码。根据我省情况,自1998年12月1日起,进入本省超级市场的商品都应使用商品条码;自1999年7月1日起,进入本省连锁商店和仓储式商店的商品都应使用商品条码。
  以下35类产品应率先采用商品条码标识:食品、饮料、酒、卷烟、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香精、香料、牙膏、香皂、洗衣粉、胶卷、录音带、录像磁带、磁盘、生活用品、玩具、钟表、手工工具、刀、剪、锁、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民用小仪表、小型医疗器械、旅游用品、化妆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塑料制品、医药保健品。
  三、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省技术监督局是我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及县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逾期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查处,保证商品条码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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