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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落常住户口的,现要求到城市随父或随母的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地、市公安机关要注意做好对这部分人的数量和分年龄段的调查工作,报告政府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分期分批解决这部分人在城市落户的计划。户口迁移的申报、审批程序,仍按现行的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办理,即由被投靠人向其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后落户。工作中要优先解决学龄前儿童在城市的落户问题。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至今未办理常住户口的小孩,仍按照原随母落户的政策先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然后按照解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政策逐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政策。对要求到配偶所在城市落户的,本人必须在该城市居住3年以上,且结婚已满5年,其所投靠的配偶年满30周岁,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投靠的配偶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经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准予在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城市落户。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对因工作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申请的程序是由其子女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以到配偶或子女户口所在地城市落户。
  (四)做好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并已在县级城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中等城市连续居住4年以上、大城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应当准予迁入该城市落户。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省上决定将西安、汉中两市作为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及公安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入户条件和实施方案。
  试点工作从1999年1月开始,时间安排为一年。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试点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以便有计划地推广。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将试点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书面报告省政府。
  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市公安部门应根据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就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制定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制定具体规定、办法的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特别是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迁往大城市落户的,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制定的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范围内负责审批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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