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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
 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陕政发〔1998〕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应予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公安厅 1998年11月23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通知》是国务院在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之后,对现行的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做出的又一重大改革决策。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仅能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对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级政府领导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通知》,提高思想认识,抓紧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管理户口的职能作用。同时要组织广大户籍民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内容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凡在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出生的新生婴儿,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优先准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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