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换证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陕政发〔1998〕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两个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了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经省政府同意,今年起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颁发、换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
《两个办法》的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地质矿产部门和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深入学习、自觉地贯彻执行
《两个办法》。
二、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换发勘查许可证的范围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矿种以外的勘查项目和34种矿种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煤成(层)气及放射性矿产外其它矿种勘查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勘查项目;负责审批登记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是: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换证范围以外,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开采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等9种矿产资源,开采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等20种矿产资源且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采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