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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陕政发〔1998〕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地县欠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五年实现财政状况的基本好转,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起实施省对地县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实行转移支付督查制度。现将经1998年第12次省长会议讨论通过的《陕西省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办法

  为了确保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地县欠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五年实现财政状况的基本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从1998年起实施省对地县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财政厅向各地(市)列入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实行财政赤字零基承包试点范围的县派出专职督查员,对县乡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二、省财政厅设立督查员管理处,负责督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查员的编制单列,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严格考核,所需行政经费和培训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督查员按地(市)设组,每组设组长1名,督查员若干名。督查员不参与被督查县财政的正常工作。
  三、督查员由省财政厅任免,一般由处科级人员担任,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个县不得连任。
  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经济理论知识,熟悉财政财务管理,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督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督查县的正常收入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补助、定额补助、困难县工资补助和消化财政赤字补助资金,下同)的使用情况;
  (二)督促被督查县建立工资专户,保证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县级正常收入全额进入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时发放;被督查县在工资资金未保证以前不得进行办公楼修建装修、购车等集团性消费;
  (三)核实被督查县财政供养人数和工资支出标准,核定每个月工资需要量;督促其制定增收节支、保工资措施和年度工资发放计划,按期从专户中拨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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