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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为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对有关中专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2、招生计划的编制,省、地市属中专学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在统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计划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教委,经省计委、教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各校、各地市下达。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在陕的中专学校,招生计划草案由学校向主管部委申报,由主管部委按国家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我省所属中专学校原则上不许进行跨省招生;我省原则上也不接受外省地方所属中专学校在我省招生。更不允许无计划的乱招生。否则,将从严查处。为了确保中专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各学校不得超越办学条件申报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及校外教学点。
  3、招生计划下达后,各级招生部门和各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省属中专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一般只分配到地市,不再分解到县(区),在地市范围内按统一分数线择优录取。地市属中专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可分解到县(区)。
  三、建立健全招生并轨改革的配套政策
  1、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省、地市招生管理部门应坚持给招生学校较大选择考生余地的原则。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所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以及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以多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向招生学校投档,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国家和省部属重点中专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学校或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但不得低于定向生录取分数线。
  中专招生并轨改革后录取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户、粮关系仍迁移到录取学校。
  2、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的收费标准按陕价费调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投入,不得因招生并轨而减少经费投入。
  3、并轨后应进一步健全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在逐步建立贷学金、专项奖学金制度的同时,今年各校要从学费总收入中,拿出10%的资金,专项用于减免特困生学费、进行困难补助及发放奖学金。各校应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资金到位、工作到位。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在中专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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