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普通中等
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 陕政办发〔1998〕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委、计委、人事厅拟制的《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职业教育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积极推进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服务,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精神,以及我省近年来在部分中专学校进行改革试点的经验,现提出我省中专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我省中专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中专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是中专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中专学校由政府包揽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中专教育的健康发展。并轨后,中专学校招生实行统一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分数线,统一收费标准,即不再分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不再分别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录取分数线,学生上学按统一标准缴纳学费。这将从制度上消除中专学校在招生、学生缴纳学费和就业安置等方面实际存在的不够公平的弊端,有利于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公平竞争意识,有利于学校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中专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因而,各有关方面对这项改革务必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
1998年,我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中专学校是: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地、市各有关部门(行业)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所属在陕的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原则上与我省中专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如主管部门另有意见,在陕招生应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外省的中专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陕招生,也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二、认真做好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