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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失效]

  建设用地单位安置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养老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被征地单位撤销村(组)建制后,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一次性发给供养生活补助费。
  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列为抚幼对象。父母已安置就业的,由父母抚养;父母有一方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的,减半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父母双方均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或者属于孤儿的,全额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抚幼生活补贴费发至十六周岁,征地时在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发至高中毕业时止。
  第三十一条 应发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生活补助、补贴费,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统一征地机构。由统一征地机构一次性支付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中现役义务兵的安置补助费,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用作退伍后就业安置。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交给本人或者交由其委托的人代管。
  第三十三条 撤销村(组)建制,人员的安置补助、补贴费用,从被征地单位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公共积累中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违法克扣、截留、挪用、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统一征地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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