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苗圃、花圃、母树林的生产科研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的绿化分别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
(六)单位内部及其生活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时,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由园林管理部门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
公路、铁路、水利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栽植、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该部门。
各单位在其内部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单位。
居民住宅区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负责该居民住宅区绿化的部门。
居民个人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个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架设电杆等,距树干不少于一米。在城市道路上新架高压输电线,其电杆高度不得低于15米。架空线与树木高度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园林、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修剪。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书面告知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其他树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二)利用树木、花卉、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秆等杂物;
(四)在树木、花卉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
(六)在绿地放牧;
(七)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一点五米内设置有炉灶的饮食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