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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园林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绿化规划,报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应有绿化设计方案,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的面积应为:
  (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旧城区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必须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绿化。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并由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电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适时对树木进行松土、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及时去除死树枯枝,更新、补栽树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动物园、小游园、广场绿地、公共草坪、行道树、绿篱、林带的绿化以及建设单位代征的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和管理;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的绿化由该管理部门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的绿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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