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30日)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