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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30日)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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