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和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数量,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测算确定。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分次拨付到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补贴专户,再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分次拨付到有代储任务的地市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再逐级拨付给承储企业。
七、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每年全省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省财政厅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分次拨付到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补贴专户,再由地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专户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八、省级储备粮油销售后形成的差价收入抵补差价支出后的净收入,要专项上交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九、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设“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拨补渠道,分别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的各项利息和费用补贴实行分季预拨、年终清算。各级粮食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粮油统计报表,以便测算所需补贴并及时拨付。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依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省级财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省级财政当年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十一、加强周转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严肃结算纪律。省级储备粮油增加或抛售时,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动用(或增加)方案,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实施。要建立重要储备商品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直管储备粮油、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周转库存粮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未经联合批准,私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虚报周转库存套取补贴的企业,要取消其储备资格,收回补贴,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