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 陕政办发〔1998〕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1998年6月5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省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和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根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由省财政厅每年测算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编制当年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四、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内的地方配备资金由省级财政筹集,省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批准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资金纳入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年资金按时到位。当年结余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五、有委托储备任务的地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与地市签订具体的代管合同。合同内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