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 陕政办发〔1998〕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1998年6月5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省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和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根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由省财政厅每年测算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编制当年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四、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内的地方配备资金由省级财政筹集,省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批准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资金纳入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年资金按时到位。当年结余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五、有委托储备任务的地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与地市签订具体的代管合同。合同内容另行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