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农药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对农药产品宣传的管理。省农业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做好农药广告的审查监督工作。承接农药广告业务的单位要严格进行农药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不得做虚假的农药广告宣传。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举办产品订货会、现场推广会及开展宣传、推销活动,其宣传材料必须事前报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四)严格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农药生产项目建设和从事农药生产。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完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实行经营资格认可制度,强化市场监督
(一)加强农药经营资格审查。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经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到省农资办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凭证上岗。
(二)建立农药质量抽查检验制度。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类农药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配合农药执法人员,主动接受检查,免费提供农药样品。
(三)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是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严禁收购、销售无上述证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假冒伪劣农药。已经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经营单位要主动向省农药管理检定所报检,经检验合格者,标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重新确定使用方法和用量后,方可销售。
(四)各级农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坚决取缔制售假劣农药窝点。对假劣农药案件要及时曝光,对生产、经营者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
《条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做好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
(一)各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
《条例》规定,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知识水平;积极推广安全、高效、低残留农药;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要开展重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对病虫草鼠产生高抗性的一些农药产品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及时进行公布,限定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