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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10日 陕政发〔199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我省农药使用量迅速增加。近年来,每年使用量达1.2-1.5万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质量合格率低,据有关部门了解,全省农药质量合格率不足70%,局部地区仅达50%。二是对部分农药使用失当,导致药害时有发生。据1996年统计,全省共发生药害50多起,发生面积20多万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间接损失1亿多元。三是农产品农药残留量增加,人畜中毒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刻不容缓。各地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和人畜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提高全民农药管理法制意识
  国务院1997年5月8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确保人畜安全和促进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既要大力宣传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要通过分析目前农药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还要宣传《条例》的详细内容和具体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农药管理法制意识,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药登记、生产管理工作
  (一)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队伍建设。省农业厅要负责全省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并由其所属的农药管理检定所办理具体的实施工作。各地(市)、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药检、植保机构具体实施。省石油化学工业局要负责抓好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抓好执法人员培训,保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农药产品登记初审工作。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要具体负责,严格把关。对已经登记的农药产品,要逐项进行年度审查,综合评估产品质量、产品标签等项目,作为农药登记证续展和换发的依据。各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农药产品标签规范,对市场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纠正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的现象,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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