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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
 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陕政发〔199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我省一些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停发或减发工资,职工基本生活困难等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1996年,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取得了一定成绩。根据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对帮困基金征收办法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6〕29号)同时废止。

      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精神,为了解决停产、半停产及严重亏损企业中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为切实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住宿经营收入的1.5%征收;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餐饮经营收入的1.5%征收;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4、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桑拿、美容、美发、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5、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6、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移动电话的用户,每部手机按每月10元征收。
  企业单位缴纳的帮困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1、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报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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