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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转制中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转制中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8年2月11日 陕政办发〔199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转制中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落实两个《决定》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转制中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8年2月10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精神,促进所有制结构调整,明晰企业产权,维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现就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然人或私营企业一次性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后,即可按法定程序申请重新登记注册。
  二、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重新登记注册资本或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文件。
  三、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可以保留或变更原企业的名称。对原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变更转让的,须在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表述,并依法办理变更转让手续。
  四、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其生产经营范围不变的,原企业申办的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在重新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时,继续有效。
  五、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重新登记注册或进行变更登记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文件:有权审批产权变动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兼并的文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产权划转和产权登记变更或注销的文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资产转让协议,原企业职工代表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登记注册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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