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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劳务任务结束回国后,外派单位负责将护照收缴并登记造册后送原发照单位保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持因公护照的劳务人员的签证,由外派单位按外交部有关规定统一申办。
  第二十三条 持因私护照的外派劳务人员的签证,由外派单位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
  第二十四条 为外派海员、渔工申办外国签证时,外派单位应按雇主指定的登船地点所在国家或地区申办。外派海员、渔工出国,在填写《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中派往国家和地区一栏时,一律填写“世界各国和地区”。
  第二十五条 外派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合法经营。在对外签约及选派劳务人员时,要严格把关。严禁以外派劳务名义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选派女青年到国(境)外的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欺骗审批机关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由省外经贸厅和省监察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或给予限期停止外派劳务,直至取消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处罚;外事部门将暂停或停止为有关外派单位派出的劳务人员或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颁发因公护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公民个人出境自谋就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外派劳务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和《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由省外经贸厅印制、核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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