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外派单位可为外派劳务人员申办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
第十四条 下列外派劳务人员需办理因公普通护照:
(一)为执行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而派出的劳务人员,以及可直接实施管理的成建制派出的劳务人员。
(二)派往国家和地区要求持因公护照的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其他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私护照。
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由外派单位在劳务人员人事关系或户口所在地向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外事部门”)申办;因私护照,由外派单位向外派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申办。
第十七条 选派在经济特区长期工作(一年以上)、户口不在特区的外派劳务人员可在经济特区申办因公护照,但必须取得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组织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
第十八条 外派劳务人员必须参加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九条 外派单位为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公护照,须向外事部门提供:
(一)外派单位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因公出国护照事项表;
(三)《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
(四)《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
(五)《外派劳务(研修生)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外事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验外派人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第二十条 外派单位为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私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派单位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复印件;
(二)《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复印件、外派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的副本及对外签订的劳务合同;
(三)填写完整并由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四)外派劳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五)《外派劳务(研修生)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