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我省不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须持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报省外经贸厅批准。经批准后,填写《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
第九条 西安市外派劳务人员审批办法由西安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
第十条 外派单位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政治条件:派出的劳务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派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业务条件:有专业技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出国任务的。
(三)身体条件:年满18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国(境)外具体劳务工作。
第十一条 对需要持因公护照出境的劳务人员进行审查,除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劳务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他劳务人员一般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劳务人员出国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2);外派单位负责审批。
对需要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劳务人员进行审查,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和《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批。
第十二条 我省外派单位一般应在省内选派劳务人员,如相关业务确有需要,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可跨省选派。但是外派单位必须经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选派,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单位办理劳务人员异地选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