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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应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军转部门在分配时,应考虑这些单位的特点,允许他们按计划选要所需的转业干部。分配到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转业干部,应与实行股份制前进入该单位的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并在两年内给予先聘任,不得随意解聘。继续鼓励转业干部到集体、“三资”、民营、个体等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创办实体,档案放在转业干部安置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承认工龄,保留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保留三年安置资格;三年内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要求重新安置者,经批准可纳入当年转业干部分配,一视同仁地给予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改。
  六、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充分尊重本人的意见。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随调家属,要做好养老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七、认真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要逐步向“两头”延伸。一是向安置过程延伸,由各地市组织,对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主要学习地方工作的基本知识;二是向报到上岗后延伸,由接收单位按行业进行培训,主要学习行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他们尽快适应地方工作创造条件。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分配时的参考条件。培训经费按规定和实训人数划拨。
  八、坚持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除国家拨发的建房补助费外,省财政仍按每名转业干部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多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其住房。转业干部购买住房时,凡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应参照在部队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住房的,按照国发〔1996〕36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参照执行“国家安居工程”、“教师建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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