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1997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 陕政发〔1997〕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关于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今年国家下达给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2063名,其中师职8名,团职432名,营职697名,连排职326名,技术干部600名。此外,还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923名。根据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今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计划进行分配。有关接收条件、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住房、培训、家属子女安置及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编制、非领导职数、增员计划等,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6〕56号)的规定执行。省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干部,仍由各地市军转部门负责下达计划和分配。
二、1996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1997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1997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犯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干部以及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干部,我省今年不予接收。
三、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的重点。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国转联字〔1990〕3号)的规定,落实好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各地市、各部门按照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首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对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市和部门,经省人事厅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暂未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