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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 陕政发〔1997〕1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
  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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