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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关于修改〈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人发〔1997〕81号 1997年11月21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街头食品,是指本市城镇街头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的食品。”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街头和集贸市场食品摊群进行统筹规划,指定适宜地点,并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四、第五条第二款作为第六条,第六条改为第七条。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街头食品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派驻食品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街头食品卫生工作。”
  六、第八条与第十七条合并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卫生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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