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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的决定(1997)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人发〔1997〕75号 1997年11月21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强制戒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强制戒除。”
  三、第七条修改为:“强制戒毒包括戒断治疗和康复治疗,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由强制戒毒单位报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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